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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保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
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 , 我们制定了勘
察设计行业《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

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
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
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
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册环
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
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注册
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分标准
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
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 共
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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