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保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
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 , 我们制定了
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
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
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
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
师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
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
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注册
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
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
行一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该委员会负责拟定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 ,
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题库 ,
组织评阅卷工作 , 提出评
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
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 , 由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 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