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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程序

申报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须知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
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 式 2 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首次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
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 1 年,且
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
后一个服务期满 2 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 3 个月内体检有效);
  8、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

 “

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须知 中规定,出
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
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
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
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二、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
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 式 2 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
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 1 年,
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
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 2 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