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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1.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管理

我局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按是否账册健全分类管理

并分别适用相应的税收征收率。

1.1.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认定

一、业务概述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建筑、安

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需向注册地的区地方

税务局(税务所)(以下简称 注册地税务机关 )申请认定账

册健全标志(健全/不健全)。

外地来深纳税人、我市临时纳税户不单独认定账册健全标

志,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一并进行账册健全标志认定。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认定为账册健全纳税人: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

2.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3.能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单独

反映工程的财务核算情况,工程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本公司财

务系统统一核算,并能真实、准确、全面记录经营活动,使用合

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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