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1.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管理
我局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按是否账册健全分类管理
并分别适用相应的税收征收率。
1.1.纳税人账册健全标志认定
一、业务概述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建筑、安
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需向注册地的区地方
“
”
税务局(税务所)(以下简称 注册地税务机关 )申请认定账
册健全标志(健全/不健全)。
外地来深纳税人、我市临时纳税户不单独认定账册健全标
志,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一并进行账册健全标志认定。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认定为账册健全纳税人: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
2.在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3.能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单独
反映工程的财务核算情况,工程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本公司财
务系统统一核算,并能真实、准确、全面记录经营活动,使用合
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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