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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 2.1.2

 

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 2.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 2.2.2

 

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 2.2.3

 

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 2.2.4

 

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 2.2.7

 

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 2.2.6

 

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
不得大于 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
第 3.1.7

 

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

度不宜大于 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
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 助立拉手 。
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 2.70m。
第 3.2.4

 

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 3.2.5

 

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 3.2.6

 

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

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 3.2.7

 

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 3.2.8

 

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