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内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才能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的计算:都是从室外设计地面开始算,坡屋面为檐口,平屋面为屋
面面层,多种形式为最大值,局部突出的不算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层数的计算: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而言,顶板高度与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差小于
1.5m
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层数;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
的楼梯间不计入建筑层数,
住宅顶部
为
2 层一套的跃层,按一层计算。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库房)、花炮厂房(库房)的
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等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
其规定。(如计算机中心设计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