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
“
”
筑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
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
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
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
超过 24m 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
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
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
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
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 1.0.4
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 2.0.1
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表 2.0.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
第 2.0.2
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