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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 年版)

GBJ 16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2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
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 1.0.3 条、第
5.1.1 条、第 5.1.1A 条、第 5.1.3 条、第 5.1.3A 条、第 5.3.1 条、第 5.3.6 条、第 5.3.6A 条、
第 5.3.7 条、第 5.3.12 条、第 7.2.3 条、第 8.7.1A 条、第 8.7.1B 条、第 10.2.8 条、第
10.3.1A 条、第 10.3.1B 条,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
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
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
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