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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 年 6 月 1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令第 2 号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3 号)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

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

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