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
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
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
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
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 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
建设厅鲁建建字〔 2001 〕
20 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
建筑市场招标投标, 5000 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
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
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
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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