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人和监理人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书。
1、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
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投资额:
2、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具体见附件
A。
3、
监理费用和报酬及其支付,具体见附件 B。
4、
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专业配备,具体见附件 C。
5、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通用条件》中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
6、
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及其附件(A、B、C);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时);
3. 监理投标书(适用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视为协议
书的组成部分。
7、 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义务。
8、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9、
本合同服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10、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