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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泥水(砌筑)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爬梯。不准站在砖墙上做砌筑,划线(勾逢),检查大角垂
直度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第 2 条 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砍砖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架上脚踏板
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第 3 条 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衔条或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第 4 条 起运吊砌块的夹具要牢固,就位放稳后,方可松开夹具。使用斗车时,装车不得
超重,卸车要平稳,不得在临边倾倒和停放。
第 5 条 在屋面坡度大于 25 度时,挂瓦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必须有牢固的挂钩。没有
外架子时檐口应搭设防护栏杆和挂设防护立网。 
第 6 条 屋面上瓦应两坡同时进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稳。屋面无望板时,应铺
设通道,不准在行条、瓦条上行走。屋面的临边必须设有防护,方准操作。
第 7 条 室内作业时,2 米以上(含 2 米)必须搭设牢固里脚手架,铺好脚踏板,不准使
用铁桶、垫砖、木凳等。
第 8 条 室内作业使用照明时,不准擅自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花线、塑胶线作为导线。
第 9 条 砌筑时需要使用临时脚手架时,必须有牢固支架,架板应采用长 2-4 米,宽 30
公分,厚 5 公分的杉木跳板或竹跳板,垫砖不得超过三块。
第 10 条 砌筑操作时,架板上堆砖不得超过三皮。砌筑与装修时使用板不得同时由两人或
两人以上操作。工作完毕必须清理架板上的砖、灰和工具。 
第 11 条 在高处架上砌筑与装修操作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扔材料或工具,必须采用传
递方法。
第 12 条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机,人站在卸料平台出料时,必须等吊篮停靠稳定后方可
拉车出料,先开吊篮停靠装置方可进人吊篮内推拉斗车。
第 13 条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机,人站在卸料平台出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正确使用联
络信号,吊篮下降时人必须退至安全位置,方可向开机人员发出升降信号。
第 14 条 泥普工在楼层面卸料(砖、砂浆等材料)时,不得将材料卸在临边 1 米的范围内。
第 15 条 运料工在运送材料时不得从井架吊篮下通行,在发现吊篮防护门发生故障时,
不得向井架操作工发出升降信号。
第 16 条 砖块垂直运输,应采用铁笼集装。塔吊吊运时,严禁在塔吊下站人或进行作业;
采用塔吊安装楼板时,在其下层楼内不得进行作业。
第 17 条 严禁站在墙顶上进行砌砖、勾逢、清洗墙面以及检查四大角等工作。
第 18 条 搬运石块时,必须拿稳、放牢,防止伤人。
第 19 条 砖墙(柱)日砌高度不宜超过 1.8 米,毛石日砌高度不宜超过 1.2 米。

二、钢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条 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

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