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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安全要求

1、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炼钢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3、炼钢厂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4、炼钢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5、炼钢厂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炼钢厂的厂长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炼钢厂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

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
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8、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
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炼钢对厂房、机电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0、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11、炼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12、炼钢厂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二、原材料

 1、散状材料
 1.1、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1.2、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 CaC

2

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

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

2、废钢

 2.1、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
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置。
 2.2、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 1.5m。
 2.3、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2.4、废钢坑沿应高出地面 0.5~1.0m,露天废钢坑应设集排水设施,地面废钢料堆应距运输轨道外侧 1.5m 以上。
 2.5、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
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
 3、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
 3.1、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3.2、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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