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对建筑突出物的限定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
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二、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
于 0.50m;
(2)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 1m,并不应大
于 3m;
(3)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m;?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
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 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
应大于 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
的废水。
(1)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
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
规划的要求。
(2)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
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