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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谁都可以签收仲裁委员

会的裁决书吗?

谁都可以签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吗?

[案例]:张某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于 2006 年 4 月

23 日向所在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
济补偿金,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采取了直接
送达的方式向张某送达仲裁裁决书,当仲裁庭办事人员到张某住所送达仲裁文书时,张某
因故不在家,家里只有其才十岁的孩子,办事人员就将仲裁文书交给其孩子,并一再叮嘱
务必要转交到其父亲手中。为了证明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给张某,办事人员就让其孩子在送
达回证上签了字。等张某半个月后回到家时,孩子早就把仲裁裁决书的事忘得一干二净,张
某等了一段时间没有等到仲裁裁决书就有点着急,就打电话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告知说
早在半个月前就已经将仲裁裁决书送达给他了,并告诉他他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了。张某非常
着急,就咨询了律师,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有没有生效?

[评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并没有对张某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

裁决书的方式是错误的,该行为不能引起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
案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本人不
在的,必须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办事人员应当将该仲裁文件直
接送达给张某,张某不在的,应当由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张某的孩子才十岁,在民法
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签收仲裁文书的资格,其签收行为并不能产生送达的法
律效力,办事人员将仲裁文书交由其签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该仲裁文书应视为
没有送达,对张某自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

则该文书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分为多种,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
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并且是有适用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仲裁文书,最主要的方式的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包括

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以及受送达单位
负责收件的人。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是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而且应当有相关的见
证人证明;委托送达,是指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而不能是随意选定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适用,应当以直接送达有困难为前提条件,如果
能直接送达的,就不能采取这两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最后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受
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调解书只能采取直接送达当事人,

不得有他人代为签收,这是因为一经签署,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法律效力
该调解书即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