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师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分类 >[
第二大类 2(GBM 1/2)]
专业技术人员 > [第 10
中类 2-10(GBM 2-5)]
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 [第 5
小类 2-10-05(GBM 2-55)]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 [第 5
细类 2-10-05-05] 录音师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录音师
2.职业定义:从事广播、影视、舞台、音像、广告、网络、会议等声音录音、制作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
助理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录音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听觉敏锐,动作协调
6.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7.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
助理录音师不少于 240 标准学时;
录音师不少于 200 标准学时;
中级录音师不少于 160 标准学时;
录音技师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
高级录音师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助理录音师、录音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录音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
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中级录音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录音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录音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高级录音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具有必要的录音设备和教具等
8.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助理录音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助理录音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