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
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我院为管理、服
务等活动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或接
受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我院使用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或接
受相关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院所有资产设备的购置按照张家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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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发的文件实行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制度,即凡纳入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
行分散采购,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资产设备的质量。
第五条 我院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效益及维护我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
后勤、办公室、财务负责人组成。我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我
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协调等事项。后勤具体负
责我院政府采购的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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