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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张家口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

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我院为管理、服

务等活动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或接

受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我院使用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或接

受相关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院所有资产设备的购置按照张家口市财政局

下发的文件实行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制度,即凡纳入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

行分散采购,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资产设备的质量。

    第五条  我院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效益及维护我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

后勤、办公室、财务负责人组成。我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我

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协调等事项。后勤具体负

责我院政府采购的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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