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的通知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自颁发以来,对保证安全经济生产,起了积极作用。现根
据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对本规程重新作了修订,自即日
起颁发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各单位的现场规程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对本规
程在执行中的意见,请随时收集告我部生产司。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压的电力缆和控制电缆。电缆的技术标准应符合电
工专业标准的要求。有关电缆装置和试验的规定,应以有关专业规程为准。
第 2
条 2000 伏及以上电压的电缆线路,其总长度超过 50 公里时,应每年统
计事故率和保养费用率:
事故率=100N/L,次/百公里年;
保养费用率=100Y/L,万元/百公里年;
此处,L 为 2000 伏及以上电压的电缆线路总长度的公里数;N 为当年这些电
缆线路在运行中因保护器动作或示警指示等原因而不能送电的次数:Y 为当年
这些电缆线路的维修和运行费用的总和(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对电缆线路的基本要求
第 3
条 低油压充油电缆的长期允许油压为 0.5~3 公斤,平方厘米。
第 4
条 电缆线路的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最大允许高度差应不超过表 1 的规
定:
第 5
条 电缆线路的最高点和最低点的水平差超过第 4 条规定者,可采用塞止
式接头。
第 6
条 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1.纸绝缘多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15 倍电缆外径;
2.纸绝缘单芯电力电缆(铅包、铠装或无铠装)20 倍电缆外径;
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