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 1999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
修、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 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
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 DL/T499—1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
程》修订而成。
在 修 订 过 程 中 , 编 制 组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 , 认 真 总 结 了
DL/T499—1992 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
实践,从适应农村电网发展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依据现
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共分十二章和附录部分。对原 1、2、3、4、5、6、7、11、12、13 章
的有关部分作了修改补充,其中对涉及农电管理体制的章节,按农电体制
改革后的现状及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目标的要求,依据有关供用电法
规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技术标准、装置规范,本着逐步提高农网装备、运行
水平的指导思想,依据现行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增加了对保护功能、范围的描述,对三级保护的动作值、时
间配合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 8 章低压电力电缆部分。
对原第 8 章室内外配线,第 9 章照明与生活用电,第 10 章电动机及
附属装置部分,根据征求各方面意见,认为其内容属用电户内部装置要求,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规范》)均有明确规定,
应遵照其执行,不在本规程中列入。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 DL/T499—1992。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是标
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H、附录 I、附录 J、附录 K、附录 L、附录 M、附录 N、附录
O、附录 P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江苏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莲瑛、蒋明其、邹建中 张政 窦建华 崔
学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低压电力网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 380V 及以下
农村电力网的设计、安装、运行及检修。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农村电力用户
应执行其他相关标准。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从事农电的工作人员、电力企业从事农电的工作人
员、农村电力网中用户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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