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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

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
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
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
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 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
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
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
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
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
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 7 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
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 10 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
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 11 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
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 12 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 13 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 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 15 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 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 17 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
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