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规院,水规院,各电力勘测、设计院,各网、省局,华能集团,南方电
联,水电总公司,各水电工程局,武警水指,超高压公司,上海电建局,西
北电建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 1954 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
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号为 DL5027-93,经审查
通过,现正式发布,于 1994 年 5 月 1
日实施,原规程同时废止。
各电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执行
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安生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
总
则
1.0.1
“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 安全第一 及消防
“
”
工作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
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
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
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
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
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
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 火 责 任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