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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标准

一、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

二、引用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 年 1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十
七次会议通过)。
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9 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1998 年 1 月 7 日修正)。
2.3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131 号令,1999 年 3 月 1 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管理职能

3.1 协助地方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领导小组",由本局经济保卫部负责日常工作。
3.2 经济保卫部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专责,负责本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3.3 局属各生产单位相应设立兼职的线路、变电电力设施安全保护专责,负责本单位的电
力设施安全保护。
3.4 局属各生产单位在输电线路沿线、变电站周边要组建义务护线〔站〕员和联防机构。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各生产单位电力设施保护专责人,应按《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做好线路、变电站防护工
作,并对沿线的周围厂矿、企业学校、居民、村民做好保护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设施安全
保护宣传工作。
4.2 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护线护站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依靠群众做好电力设施
安全保护工作。
4.3 电力设施的保护经费,由经济保卫部统一掌握调剂使用,用于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4.4 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技术档案和设备台账。
4.5 各生产单位要参加 110kv 以上线路、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和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参加办
理电力设备资产移交接管手续。
4.6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法制宣传、设施维护、消除缺陷、义务护线护站、案情举报及查
处等。
4.7 电力设施发生被盗和外力破坏案件,应及时报告经济保卫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重大
案件要作好现场笔录和指定专人保护好现场。
4.8 对外力破坏和盗窃器材的责任单位,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提出处理意
见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或单位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9 各生产单位每季度 20 日前填报《破坏电力设施季报表》交经济保卫部。
4.10 各生产单位要及时总结、收集典型事例,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4.11 每两年由局"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召开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表彰会,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