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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力线路防护规程[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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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同时废止。凡与《条
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
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
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
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
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政党
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
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
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 米

   1~10 

 

千伏 1.5 米

   35 

 

千伏 3.0 米

   66~110 

 

千伏 4.0 米

   154~220 

 

千伏 5.0 米

   330 

 

千伏 6.0 米

   500 

 

千伏 8.0 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 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内的区域;

 

   (二) 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
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
志牌。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
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
作业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