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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为目的,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所确定的、人
们在应付风险事故过程中所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指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

 

险 的所有实质性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
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
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说明: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保险方也应对与投保方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
事实如实地通告投保方。
保证: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
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弃权可以采用明示和默
示的方式。一般是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保险利益: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
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
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近因原则: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
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
损害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
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又
称补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第一危险(损失):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第一危险(保险金额)的损失称第二
损失。在这种赔偿方式下,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
(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差额赔偿方式: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实际价值与标准保障限额的差额进行赔偿。(这种方式
仅适用于农作物收获量保险,即保险人保障的标准收获量-实际收获量)
代位:即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地位。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
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在赔

 

偿金额的限度内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
得对该保险标的已补偿部分的所有权。又称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代位。
委付: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
即可取得所有有关该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推定全损:标的物在物质形态上并没有全部毁损,但被保险人又无法对其使用、控制的情
况。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
数家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赔款金额总和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