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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分类介绍
寿险产品:
(一)、传统类寿险与年金
1、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为保险金赔付条件
定期寿险分为:(共三种)
均衡保费定期寿险:保费均衡(正在逐步为递增保费诶定期寿险所取代)
递增保费定期寿险:死亡率随年龄的增加,因此费率应该年年递增。
递减保费定期寿险:抵押贷款余额(没有偿还的贷款)为死亡赔付。
2、终身寿险:

保险期:(投保时 死亡时)
保险金数额恒定不变
3、两全保险:(定期寿险与纯生存保险的组合)第一年保险费很高,随后变低
保险期满前,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赔付死亡保险金;
保鲜期满后,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人定期付给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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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

投保人享受公司的红利、主要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发行、精算假设是保守的。
享受红利的方法有很多种:

2)非分红保险:

投保人以红利为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一部分利润,主要由相互保险制公司发行、保险公司预定分红水平并将其计
算在产品定价之中。
4、生存年金:(一次性缴付或一定时期内均衡缴付)

1)定期确定的生存年金:

2)指数化年金:

避免通货膨胀对年金领取者的生活的影响。
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因此要按一定的百分比增加给付额)

3)联合生存年金:

一张保单上同时承保两个及以上的年金领取人。最常见的是两人联合生存年金(夫妻之间的为主)。一人死亡后
年给付额降为原来的

3/4 或 2/3,直至两人都死亡为止。

5、伤残收入保险
为因伤残不能工作且不能获得收入的人提供定期收入
伤残给付一般是正常工作获得的收入的

75%(低于正常工资有助于伤残被保险人重新工作)

由于多数伤残是暂时的,因此进行保险赔付之前要经历一段等待期(两周或一个月)
6、健康和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心脏病、肿瘤、癌症等)

2)医疗费用保险(规定最高补偿限额)

3)长期护理保险

(二)附加保险:

1)保证可保附加:

2)意外死亡保险(通常状况下每个个人寿险下都有这么一个附加保险)

3)完全伤残保险(此附加条款到被保险人 65 岁时自动终止)

4)临终疾病给付(要求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活 6 个月。临终前给付死亡前的一部分,死亡后支付剩余的一部

分)

5)重疾保险(分死前死后两部分来赔付)

(三)团体保险:

1)一张保单对一个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提供保障,规定团体必须是正式的法人团体(一般不少于 50 人。

2)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

3)保费一年交一次,但每年都可以改变。初年保费要根据团体的职业特点来确立

(四)投资类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