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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目前尚未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实行形式、

保险种类及保险标的

(具体承保的对象)种类来区分的。如: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关于所称

"保险事故"是指发生

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从实际的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实施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具有广泛

性的。只要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参予保险。另外,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不论

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续,只要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承保对象,其责任即自动开始。

  二是自愿保险。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这样给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

  从国际惯例看,按保险种类来划分可大致有四种:

1)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保证

保险

;4)人身保险。按保险的性质分析,前三种属损害赔偿保险性质。保险人按惯例只负责

补偿被保险人实际上受到的经济损失。而人身保险则完全不同,因为其保险的标的是人的

生命或者说是劳动能力。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及劳动能力,很难用一个标准的金额幅度来

计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赔

偿金。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资、财富以及利益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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