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
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
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

  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
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
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
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
压不宜多于三级。
4.0.7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
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8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 35kV 时,
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 10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5.0.1 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
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 35kV 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 10kV;当 6kV 用
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

6kV 经济合理时,宜采用 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

220/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 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 50V 电压。

5.0.3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 35kV,当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
时,配电电压宜采用

35kV 或相应等级电压。

5.0.4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2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
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

+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

警卫照明等为

+5%,-10%额定电压。

3 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
5.0.5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6 符合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 大于等于 35kV 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 35、10、6kV 电网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