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1 引言
在核电厂设计中制订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是为了保证在设计中充分地体现全部有
关的准则、规范和标准,并保证设计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达到信得过的程度。
在本导则中,
技术和管理过程。
本导则中各项要求和建议的应用范围,主要决定于服务中的差错或物项的失灵对安
全的影响。需要考虑的其他因家包括:
(1
)所设计的物项的复杂性、独特性和新颖性;
(2
)物项的标准化程度;
(3
)物项被安装在电厂后,其维护、在役检查或更换的可达性。
1.1 范围
本导则对核电厂物项的设计的质量保证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的要求必须按需要程度应用于核电厂工程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
等各项活动。这些要求和建议必须根据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由它所指定的代表实施:当这
些要求和建议涉及待制造物项的设计活动时,要由参与该活动的设计单位、工程公司或
制造厂来实施;涉及现场的工程活动时,要由现场施工单位来实施;涉及电厂交付使用
后,有关修改或备件选择、零件更换的设计活动时,要由电厂运行人员或其他单位来实
施;涉及在核电厂工程的不同阶段会影响其他设计单位的任何活动时,要由相应的有关
单位来实施。
本导则对核电厂物项的设计的质量保证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这些要求和建议将在核
电厂不同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由它所指定的代表实施,包括设计单位、工
程公司、制造厂、现场施工单位、电厂运行人员或其他单位。
1.2 责任
对核电厂负全面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对制订和实施核电厂物项设
计中的质量保证大纲负责。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来制订和实施设计中的质量保证大
纲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对大纲总的有效性负责,并且不改变设计者的义务和(或)
法律责任。在电厂设计中,责任单位或其指定的代表负责确定适用本导则不同条款的构
筑物、系统和部件及这些条款的应用范围。每一承包单位的责任是:保证贯彻与本身所
承担的责任有关的条款,并保证承担与设计有关的服务的分包单位也切实贯彻应负责的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