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投了含有疾病保险在内的人身保险,后因病住院,理赔时却被保
“
”
险公司搬出 限制理赔条款 拒赔。近日,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
孙明
(化名)是许昌县某中学学生。2012 年 2 月,孙明家长通过其就读学校为孙明在许
昌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学生平安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险,并交纳了保费
25 元。附加疾病
住院医疗险全年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为
1 万元。
2012 年 4 月 5 日,孙明因左眼不适,经诊断为眼部疾病,经治疗花去医疗费
17846.68 元,新农合报销后,自费部分为 10598.08 元。后孙明家长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金遭到拒付,遂将其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医疗保险赔偿金
1 万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在相关保险条款中对住院费用补偿的理赔方式进
行明确限制约定,公司同意按照该条款约定的理赔方式对原告损失进行理赔,但不是原告
要求的
1 万元。对此,孙明家长称并不知晓,对方亦未告知。
被告还辩称,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按合同约定,应扣除不符合医疗保险基本用药范围的
用药花费、被保险人自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部分等。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其眼部疾病属于被
告承保的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应依约赔付保险金
1 万元。被告辩称的保险责任限制
条款未尽明确义务说明,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不能免除被告的保险责任,遂依照我
国《合同法》、《保险法》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孙明家长保险金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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