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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旧两个《保险法》可以看出,新《保险法》的修改力度很大,旧《保险法》的条款中,完
全没有变动的只有

13 条。为让各界更好地理解新版《保险法》,在保监会上周召开的新《保

险法》媒体通气会上,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对新《保险法》进行了诠释和解读。
    40

层 保护膜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
险法》用

40 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
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 40

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 不可抗辩 条款。新《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

金的责任。 杨华柏表示,该规定 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 紧头箍 。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

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

业内的 潜规则 ,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这条规
定,进一步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不过, 不可抗辩条款 的引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道德风险。如果发生恶意投保,

保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发现,这对于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增加了其
识别和防范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难度。杨华柏也坦言,业内有人预测新保险法实施后诉讼案件

将会增加, 我也同意这种看法 。
    新旧保单如何衔接
    新《保险法》对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杨华柏表示,目前业内
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
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

30 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

起计算。
    

新保险法关于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的规定,与现行保险

法相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订顺应
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需求。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
付保险费等行为,将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杨华柏透露,目前保监会正在与最高院商讨出台新《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则的问题,

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新法实施并非涨价理由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一批保险产品将随之进行调整。目前,众保险公司忙于调整产
品线,一批保险产品即将停售和改造后重新面市,新面市的一些新产品费率有不同程度的
提高。
    针对公众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将促使保险公司调高产品价格的看法,保监会法规部有关
人士表示,新《保险法》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条款费率、理赔流程等进行调整,

很可能会加大其运营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产品就要随之涨价, 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公

司增加负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运营成本管理,加强内控来降低成本。
    严规保险公司高管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
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