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做市商制度的特点在于,一旦申请主体具备了做市商准入条件并通过监管部门的相关
审批,在享有做市商资格期间,必须维持做市商准入的基本条件,否则,监管部门可以视
情况取消该主体的做市商资格。
作为金融市场制度创新的产物,做市商制度在国际市场上已存在
40 多年,并在美国
纳斯达克市场取得巨大成功。
1971 年 2 月,美国 NASDAQ 市场的正式成立标志着规范的
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初步形成。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是存在进行双
向报价的做市商,买卖双方都根据做市商报价与做市商进行交易,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
决定。目前国际上引进做市商制度的品种囊括了股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做市商在保障
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在交易过程中承担重要的做市责任和义务,各国政府都要求做市商需要有较强的
资金实力和信誉作为保证。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对做市商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尽相同,特
别是欧美主要交易所和国内银行间市场在做市商准入的严格程度有所不同。为了更好地提高
市场流动性和规范做市商的行为,各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还出台了相应的奖惩制度。这些制度
和措施对我国的做市商制度建设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现状
迄今为止,全球主要交易所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包括
NYSE、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Euronext、德国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
所、澳大利亚交易所等。目前
NASDAQ 市场有超过 500 家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每只
证券至少有两家做市商,其中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做市商往往达到
40—
45 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资料,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内共有 34 家银行成
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其中即期做市商有
26 家,远期掉期做市商有 20 家,即期尝试
做市商有
8 家,远期掉期尝试做市商有 10 家,涵盖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等类型。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资产规模、经营模式、竞争地位等方面
的差异化保证了报价的代表性,有利于充分发现市场价格,全面反映市场的流动性状况。
市场准入条件
1.海外做市商的准入条件
受制于经济实力和具体国情的差异,各国政府在做市商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各有不同。
特别是为了保持做市商之间的报价竞争,一些国家采取了比较自由的做市商准入制度,做
市商的进入和退出均相对比较自由,允许进入市场的主体范围较广,获取做市商的资格条
件较为宽松,程序也相对简单。
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商协会
(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
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经申请注册,获授权或批准,从而取得做市商的资格。不过
NASD 的会员公司只要达到一定的净资本要求,拥有做市业务所必须的软件设备,就可申
请注册成为做市商。会员一旦获得做市商资格,可以通过
NASDAQ 市场网络为某只股票做
市。
在德国,只要申请人具备开展指定保证人(相当于做市商)业务的条件并获得批准,
任何一家在
Xetra 系统交易的银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均可以向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申请,
成为一只或多只证券的指定保证人。
香港交易所则规定每家做市商执照的获授期限最少为一年。除非做市商在执照到期前最
少
30 日通知香港交易所其有意不再更新有关执照,否则做市商执照将自动依照与现有做
市商执照相同之条款按年更新。
从以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市商监管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具体情况和监管理念不同,
并且在具体措施以及严格程度上有所区别,但是总体上较为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