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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有望引入我国的期货市场,而做市商也将成为期货市场的新生事物。做市商将通
过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赚取市场的买卖价差。然而,仅仅就期货市场而言,做市商在运营过程
之中将会遇到不少挑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步伐的加快,场内期权交易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期权合约众多,
部分合约可能会遇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为了满足套期保值和其他交易者的交易需求,有
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本文结合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可能引入的做市商制度的
特点、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做市商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与应对进行分析和展望。
  我国可能引入混合型交易制度
  未来我国交易所可能引入的做市商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混合型交易制度。这种交易制度只
是在目前的竞价交易制度上做一点微调,与传统的做市商制度相差甚远。
  按照交易中介的作用,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分为竞价市场和做市商市场。在竞
价市场中,交易者的委托单集中到一个场所,比如交易所,再根据一定的规则将这些委托
单彼此撮合成交。在竞价市场中,每个交易者的交易对手都是另外一个交易者,虽然其很可
能不知道具体的交易对手是谁。而在纯粹的做市商市场中,交易者则是和做市商进行交易。
做市商对每只证券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如果交易者同意做市商报出的价格,就可以和做
市商成交。在做市商市场中,做市商是所有交易者的交易对手方,交易者的委托单彼此之间
是互相不见面的。实施混合模式之前的纳斯达克市场是典型的做市商市场,而我国的期货交
易所则是典型的竞价市场。
  上世纪

90 年代,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的彼此融合催生了混合型交易制度,其

在本质上更接近于竞价交易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普通交易者和指定的流动性提供者(做市
商)都把委托单递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按照一定的规则集中撮合成交。撮合遵循价格优先
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普通交易者递交的委托单价格优于做市商,那么将是普通交易者
而非做市商获得成交。混合型交易制度下的做市商仍然有实时接受其他交易者询价以及为证

——

券进行双边报价的义务。在这一点上,做市商和普通交易者是不同的

普通交易者在不想

交易时可以离开市场,而做市商不能这么做。
  在混合交易者制度下,相对于普通交易者,做市商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也面临更多的
风险,因此交易规则一般会赋予做市商一定程度的权利,来和做市商的义务相匹配。不同交
易所给予做市商的权利会有所不同,这些权利常常会涉及到一定程度的手续费减免,有些
交易所还给予做市商相同价位下的优先成交权、大宗交易的延迟披露权利等等。
  由此可以看到,混合制度下做市商的权力比纯粹做市商制度下小得多。在纯粹的做市商
制度下,做市商是市场的组织者和价格的制定者,是所有交易者的成交对手方。而在混合交
易制度下,做市商仅仅是价格形成过程中的参与者之一,相对于普通交易者,做市商并不
具有十分特殊的市场地位。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引入混合交易制度比较容
易,而引入传统做市商制度难度较大。混合型交易制度与现有的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并无冲突,
也无需对交易所系统和会员交易系统进行大量修改,而引入传统做市商制度则需要修改目
前关于集中竞价的法律法规,重建交易系统,并且需要详细讨论和制定做市商的监管办法。
因此,我国期货市场最有可能的是引入混合交易制度,这相当于对现有交易制度进行一个
微调。
  引入做市商对市场的影响
  

1.是否会有操纵价格行为

  价格操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操纵价格单方向运动,二是人为维持高买卖价差。在目前
的市场条件下,做市商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操纵期权价格。
  期权是一个衍生产品,其价格由基础产品的价格和波动率等因素决定。做市商报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