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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2 年 12 月 25 日,雷某在罗源县洪洋乡某石材厂装卸石板材时,因石板断裂砸向其

左脚,造成左脚背骨头断裂。虽经治疗,但经鉴定已经造成残疾。雷某因此向厂方提出给付
医疗费和工伤赔偿要求。但厂方却以雷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2013 年 1 月 9 日,

因工伤事故索赔无果,雷某委托父亲向罗源县司法局洪洋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案情调查,了解到本案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即雷某
与石材厂未签订劳动合同,厂方认为不属工伤理赔范围拒绝赔偿,而雷某认为双方已形成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按工伤赔偿。调解员为了弄清事实真相,通过调查同厂务工人员及厂
方的工资凭据等,确定雷某申请事项属实。调解员当即与厂方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告知申请
人的诉求,征求是否同意就此赔偿纠纷接受调解。在调解室里,调解员宣布了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并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说明解释。通过调解员耐心的讲解和疏导,
最终厂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雷某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律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7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

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 14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第

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

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雷某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要承担
“支付 2 倍工资”的责任。厂方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有违法律规定。雷某与
厂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厂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雷某的治疗和其他费用,不能以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规避责任。
  尽管如此,为了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应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明确自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权利。

关键字

:劳动合同  赔偿  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