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

4

4

1

2

1

12

6

18

2010

3

3

1

2

 

 

4

5

2011

3

3

1

2

 

 

4

5

  本章理解难度大,只在

09 年新增那年考过综合题,但担保物权还是极易与合同法结合考察综

合题的,需引起注意。

  

本章重点

  

1.抵押权

  

2.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

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2.

 

特征:  

客体是特定的

1.特定物: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 XX 小区品园 3

305

 

号的房子)

2.集合物:单一物的总称。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浮动抵押),

集合

(如楼房)

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主要是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还

包括财产权利

,主要体现在担

保物权中。

【示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地役权的客体,债权、股权、知识

 

产权等权利可以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物权是支配权

1.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
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

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也

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物权是排他权

1.

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

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
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

债权是对人权

2.同一物之上

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

 

物权。

 

【示例】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3.两个同类物权同时并存,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
权人的物权。

【示例】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先登记取得抵押权的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获

偿。

  

3.物权类型

                      

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