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题
分
2009
4
4
1
2
1
12
6
18
2010
3
3
1
2
4
5
2011
3
3
1
2
4
5
本章理解难度大,只在
09 年新增那年考过综合题,但担保物权还是极易与合同法结合考察综
合题的,需引起注意。
◆本章重点
1.抵押权
2.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
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
2.
特征:
客体是特定的
物
1.特定物: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 XX 小区品园 3
栋
305
号的房子)
2.集合物:单一物的总称。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浮动抵押),
集合
物
(如楼房)
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
3.物:主要是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还
包括财产权利
,主要体现在担
保物权中。
【示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地役权的客体,债权、股权、知识
产权等权利可以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物权是支配权
1.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
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
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也
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物权是排他权
1.
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
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
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
债权是对人权
)
2.同一物之上
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
物权。
【示例】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3.两个同类物权同时并存,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
权人的物权。
【示例】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先登记取得抵押权的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获
偿。
3.物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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