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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
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
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
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
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
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
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
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
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
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
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
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
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
 
  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对保险条款
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