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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保险的理赔?
  人身保险的理赔是指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对被保险人
或其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按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以人的
生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可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可领取生存保险金。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所以人
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
人寿保险索赔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
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

2)索赔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关于时效期,《保险
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投保时就要特别注意条款上关于索赔的事项,如有疑问,应及
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咨询。
 
保险人理赔工作有哪些基本程序?
  (

1)接到投保方报案后,立案并进行出险检验。

  (

2)审核索赔单证。

  (

3)核定责任。

  (

4)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为何不得行使代位追偿权?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定额方式承
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
偿性质,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
务。因此,做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遭受第三者侵害引起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后还可行使向第三者索赔权。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在获
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人身保险为什么是给付型的定额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可以确定经济价值,但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
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其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人身保险虽然有保险金额
但它并不是被保险人的经济价值,而是当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人身的伤害
或死亡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
付性的定额保险。
投保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

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应首先通过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将

被保险人的姓名、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事故所导致结果,所投保险的险种及保
险单号等告之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合同上均有七日之内报案的规定,超过规定时间也可报案。
不过,投保方有可能要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调查等项费用。
  (

2)投保方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

  (

3)投保方应向保险公司正式书面提出索赔,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