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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做变更吗?
  寿险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保险期限通常为

10 年、20 年甚至可到终身。在漫长的

人生岁月里,投保人很可能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将购买的寿险保单做某些变更。例如,
因结婚、生子想增加保险金额;或因保费负担较重想减少保险金额,降低保费;或因经济能
力不许可,想变更为展期保险或交清保险,不再交付保险费等。以上内容均属保险合同内容
的一般变更。

 

    
  遇到以上情况

,您可以到保险公司保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对上

述变更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中止、恢复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有,但是应当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
  (

1)关于中止合同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 60 天)后仍不缴

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行使中止合同的权利。待其同意继续缴费并补齐合同中止前及中止期
间的保险费极其利息后,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来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
力。
  

 (2)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是当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
除外)。解除合同时,对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二
是当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仍末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何为寿险合同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
时间内(保险条款一般都载明失效的时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
同意,同时,投保人补交完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必须向保险人:(

1)提交复效申请书;(2)提供可保证明;

3)付清欠交保险费用及利息;(4)付清保单借款。

  如果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未按期交纳,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求复效有
如下具体规定: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
十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保
险金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后,
投保人如仍未交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办理保险合同复效的好处主要是: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仍以原来的投保年
龄为准,可用较低的保险费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也可以继续累积。
否则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领回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出现经济损失。而且,若再重
新买一张相同的保单,保险费必然要依新的年龄重新计算,那将增加保险费的负担。相比之
下,当然选择办理复效对保户有利。
  不过必须注意,合同复效时,要受告知义务的限制。也就是说,若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
情,从复效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因此,在填写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
时,应和投保时填写投保书一样,要特别注意。
什么叫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
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我们知道,随着人的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上升。因此,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本该
随年龄逐年增加。为了考虑上了年纪的人在更需要保障时因体力下降可能收入减少,缴不起
保险费,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科学方法将整个缴费期间应缴的保险费,

“均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