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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额的确定
专有技术价值在于其能带来经济效益,即该技术能在未来给企业带来新增的或
超额的收益,因此超额收益的确定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点。
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专有技术所在企业的盈利模式以及评估师所收集的评估基
准日的相关资料,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确定超额收益。当然,这都是以净利润为
基础展开分析的:
⑴ 利用价格、成本和销量的变化确定超额收益。专有技术投入使用后,或是可以
提高产品的单位售价,或是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或是可以提高产品的销
量,或是对这些收益兼而有之。对此,应将这些收益与专有技术进行相关性分析
如果这些收益能够明确确定是因专有技术所直接带来的,并且各相关变量可以
予以准确地量化,则可以价格、成本和销量作为单一变量或综合变量,并考虑相

 

关的费用、税金等的变量,得出净利润作为超 额收益。
⑵ 利用行业平均净利润率确定超额收益。如果可以取得评估基准日有效的行业
平均净利润率,则可将实施被评估专有技术后所得净利润与行业平均净利润进
行对比,以二者的差额作为该专有技术带来的超额收益。
⑶ 利用技术分成率确定超额收益。技术分成法是建立在利润分享原则基础上的
一种确定技术超额收益的方法。它是将被评估技术使用后企业预期可获得的利润
在获得该利润的各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被评估专有技术分配得到的利润额
即为其分成收益。当上述两种超额收益确定方法中的某些参数指标无法取得或不
易取得时,而可以确认被评估专有技术确实可以带来超额收益时,可使用技术
分成法,以预期净利润和技术分成率确定被评估专有技术的超额收益。
对于技术分成率,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通用的确定方法。根据国际技术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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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作价遵循的利润分享原则,有 四分说 和 三分说 。 四 分说 是将对利

润的贡献归纳为资金、劳动、技术和管理四要素, 三分说 是指资金、技术和经营
三要素。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价格的分析,认为

 —

 

 

技术分成率在16

27% 之间是合理的。1972 年在挪威召开的许可贸易

 

 

执行协会上,多数代表提出技术分成率为 25% 左右较为合理。而在美国,一

 

 

般认为 10-30% 之间都是合理的。我国价值评估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

 

 

为技术分成率在 25-33% 之间较为合适。在操作实务中,评估师可组织技
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技术分成。在分
析过程中,评估师应提请专家们充分考虑专有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垄断性、相
关产业政策、技术市场需求以及技术转让方式等对技术分成率的影响。
(二)折现率的选择与确定
如选择净利润作为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收益额,则其折现率的选择也必须与净
利润的口径相一致。折现率可以选择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之和或行业平均

   

资产收益率。在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确定折现率时,可选择 3 年期

   

或 5 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但要将国债利率进行换算,以

满足折现率的 复利 内涵;风险报酬率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经营
风险等,操作中可在充分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在采用行业平均资
产收益率时,由于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中的收益额是利润总额的概念,因此需

 

要对公布的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向下作适当调整, 具体可根据行业缴纳所得税
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也可用系数修正法,即将公布的行业平均资

 

 

产收益率乘以 67% 这一系数之后确定。
(三)收益期的选择与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取决于其寿命的长短。而无形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