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自掏腰包近
8000 元为家人报名参加了旅行团,出游的快乐让一家人其乐融融,尤
其是小外孙的笑脸让他觉得这钱花得值。但一场车祸彻底打乱了一家人的出游计划,旅游大
巴车侧翻,王某住院休养了整整一年。
对赔偿问题,旅行社除垫付了部分在外地治疗的费用外,拒绝再继续担责,并抛出组
团社和地接社的
“行规”作挡箭牌。其声称自己只负责组织,具体接待和游览由地接社安排,
王老汉应去外地索赔而不是
“揪”着他们不放。对旅游行业的“规矩”,王某不懂,但维权官司
他决心打到底。
天伦之乐成噩梦全家出游遇车祸
2011 年 7 月 14 日,市民王某为老伴、女儿和外孙报名参加了青岛某旅行社组织的“承德
避暑山庄、乌兰布统草原、金山岭长城纯玩五日游
”,为此他支付了 7600 元旅游费。两天后,
4 人随团启程,按照行程,他们将在第一天乘早班动车到北京,再坐大巴车抵达承德;第
二天游览避暑山庄后赶往乌兰布统草原。出游的兴奋让王某的小外孙高兴了很长时间,一家
人也因此兴致盎然。当天,
4 人到达承德市滦平县,在当地一家酒店入住。“不是说第一天住
在承德市里吗?
”王某发现实际行程与宣传不符。“滦平也属于承德,明天耽误不了游览避暑
山庄。
”导游回答。
第二天,
4 人早早起床乘旅游大巴车赶往景点,就在一家人欣赏车窗外风景时,大巴
车突然停了下来。
“请大家稍安勿躁,车出了点小故障,很快就能排除。”导游安抚游客情绪。
但直到中午,司机对这点
“小故障”仍束手无策。无奈之下,导游在一片抱怨和催促声中叫来
另一辆车换乘。当日下午
2 时许,换乘大巴车姗姗来迟,因行程被耽误,游客们要求导游作
出解释。就在导游疲于应付时,大巴车突然剧烈颠簸起来,紧接着朝一侧倾斜侧翻在路边。
由于猝不及防,游客们被抛起后重重地摔在地上,车厢内呼喊声一片。事发后,救护车和当
地警方赶到现场,将包括王某及其女儿在内的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受限于当地的医疗条件,
在紧急处理后伤者又被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的多处肋骨和腰椎骨折、胸
腔积液并伴有肺部感染,构成
9 级伤残,需住院治疗。其女儿伤情较轻,很快出院。期间,
旅行社派人向王某一家送去
3 万元治疗费用,并在王某返青后回北京复查时又送去 1 万元。
对此,
4 人出具了收条并将在京治疗的所有花费共计 42847.89 元的单据交给旅行社。
组团社推责地接社行规不敌法律规定
由于已年逾花甲,王某在家休养了整整一年,痊愈后他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
“我们花
钱旅游是为了看风景,却出了这样的事故,你们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我
们造成的损失。
”王某表示。“我们是组团社,只负责组织游客成团后交给承德当地的地接社,
具体行程、食宿和游玩由地接社安排,你应当找地接社索赔。
”旅行社答复。对这一说法,王
某无法接受,于是他和老伴、女儿及外孙一起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及旅游费等共计
113980 元。庭审中,王某等 4 人提交了住院病历、检
查报告和误工证明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发生侧翻的大巴车不是我们的车,司机更不是我
们的员工,整个事故与我们无关。
”庭审中,旅行社仍坚持应由地接社担责的主张,并要求
折抵花费,
“第一天乘车、住宿和餐饮的费用已实际发生,应从旅游费中扣除,我们为王某
一家人垫付的
4 万元也应折抵。此外,4 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应当驳回。
”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
4 人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标的相同,依法可
在一案中作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旅行社认为此举有违诉讼法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据
《合同法》,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案中,因旅行团乘坐的车辆发
生事故造成
4 人受伤,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应对 4 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对于是否应由地接社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