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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两个月的新车,还未上牌就被盗。车主买了盗抢险,可保险公司却以未上牌为由而拒赔。
难道没上牌的车,就是买了保险也不能获得赔偿?
  去年

3 月初,穆先生花 7.3 万元买了一辆汽车。随后,穆先生向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时限从

2012 年 3 月 7 日至

2013 年 6 月 24 日。在双方的保险单无正式车号牌车辆投保盗抢险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保
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

24 时

终止。

  不巧的是,去年

5 月 15 日晚上,穆先生将爱车停在小区路边过夜时被盗,而爱车连车

牌号都还未上。穆先生马上报警,可该案一直未破。自己的爱车被盗,穆先生想到了向保险
公司索赔,可某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穆先生的车尚未取得号牌,不符合赔付条件。
  

“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费,却不承担赔偿义务,这太不公平了!”穆先生很不解。今年 1 月

底,穆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

7.3 万元的保险赔

偿金。穆先生说,当初他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他的爱车无正式的车牌号,而以发动机号为
代替号牌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虽然在保险合同
中,双方有特别约定,可这是保险公司单方印制,并没有明确向他说明。这种格式合同,特
别约定是无效的。
  而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坚持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保险合同。在该公
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穆先生的车辆在遗

失时未到车管部门进行登记,未领取正式号牌,因此机动车保险单盗抢险未生效。穆先生要
求他们赔付,没有依据。
  未上牌真的就能成保险公司

“免责牌”?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车辆订立合同和出险时,

没有领取号牌,但保险单中载明了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上述号码为车辆

的固有特征,所指向的标的是确定、具体的,是否取得号牌并不必然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
而保险公司明知被保汽车无正式的车辆号牌而与穆先生签订保险合同,并收了保费,应视
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至于保险单中关于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法院认为,该条款导致车辆
从购买保险到领取车辆号牌期间,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费,而不承担赔偿义务,违背了公平
原则。应认定该特别约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