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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办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 十一五 发展规

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

十一五 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我国建筑幕墙行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

的要求和业内的迫切需求,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升设计人
员的从业积极性、行业和社会地位,提高建筑幕墙行业设计水平,推动建筑幕墙行业设计人
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建立我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制度,促
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一

领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由设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
墙工程委员会的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幕墙设

计师评价办)

”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从事幕墙工程产品研发、生产、咨询等有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分为助理幕墙设计师(初级)、

幕墙设计师(中级)、高级幕墙设计师、资深幕墙设计师四个层次。

第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幕墙设计师评价办”作为常设机构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合署

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设立

“全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人员技术岗位能力行业评价专家委员会(简称:

幕墙设计师评价专家委)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价的资深幕墙设计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中、高级幕墙设计师的终评工作。

第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委员会或指定的相应办事机构,协助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开展此项工作,进行初级幕墙设计师的行业评价和中、高级幕墙设计师的
初评工作,并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

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人应系统接受过建筑工程类、机械制造类或相关专业的国民教育并取得大

学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具备必要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  申报人现应供职于证照齐全的幕墙企业,且从事幕墙工程产品研发、生产、

咨询等有关设计人员。

第十二条  助理幕墙设计师(初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及从业时间: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