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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长春市民张女士在献血时,得到一份由市中心血站赠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一个多月后,张女士遭遇一场交通事故,她想到了那份保险,可理赔时她遇到了麻
烦。
  9 月 5 日,张女士到长江路上的献血屋无偿献血后,获赠一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凌晨,她下夜班打车回家,路
上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事故中张女士当场昏迷,被送到医院。
  经医生诊断,张女士为闭合式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经吉林长春司法鉴
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女士想起当初那份人身意外保险,于是她联系了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中,保险工作人员对于不能赔偿的具体原因没有说明,据张女士说,由于当天
事发路段的交通指示灯和监控设备都出了故障,交警部门无法判定事故的责任方。目前,
法院已受理此案。治疗费用都是张女士自己垫付的。
  在长江路上的爱心献血屋,工作人员说,长春市中心血站为每一位献血者都购买一
份平安保险人身意外险,但具体理赔业务,他们并不清楚。
  平安保险吉林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李铮说,张女士的情况,适用于意外伤害残疾保
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过,张女士的十级伤残鉴定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标准而做的,不是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伤残鉴定,因此他们无法依据这个理赔。
  另外,李铮表示,张女士应该凭手中的伤残鉴定,去找那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
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据李铮说,如果张女士想获得意外伤害残疾保险的理赔,需
要到司法鉴定部门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鉴定标准重新鉴定,而对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他们公司的理赔也是有条件的。
  据李铮说,只有无法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对被保险人理赔,如果能
确认责任方,保险公司只负责差额部分,但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额的上线。
  对此,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宗丽娜律师认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这部分,张女士
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说,到司法部门做鉴定后再索赔,但工作人员对于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部分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宗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应该有保险
合同,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人进行理
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