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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柴某准备搬家,亲家杨某主动提出帮忙,还找来了开拖拉机的朋友严某运
家具。当天,杨某坐在拖拉机后面,还不时站起身来与人聊天,突然,其头部撞上了电缆
线,直接从拖拉机上摔下,因此成了植物人。
  去年 9 月,杨某家人将严某投保的保险公司、驾驶员严某以及电缆线的产权单位某村
经济合作社告上镇海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 129 万元。镇海法院经
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 12 万元,严某赔偿 41 万元,某村经济合
作社赔偿 32 万元,杨某自己负担 20%损失。
  判决生效后,严某称自己无钱赔偿,但他同时表示,自己曾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可
获赔 20 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将 20 万元理赔款直接支付给杨某。但保险公司对此予以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如未向
第三者赔偿,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的严某没有支付赔款给杨某,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把钱赔给杨某。
  为此,严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理赔款。本案审理时,杨某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并请求将 20 万元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又提出,杨某是车内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
只能按照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获得 1 万元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杨某受伤的最大原因是摔下拖拉机后脑部着地,因此,他是在车外
受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
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
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理赔
款 20 万元。
  说法

  《保险法》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

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只有在先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
情况下,才有权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该款设置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
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但《保险法》同时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
段规定有两层意思,前一句是说,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但有一个前提,即被保险人请求,同时第三者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简化两个债务的清
偿程序;后一句则说,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况下,第三者可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并因此损害到第三者的利益。
因此,《保险法》规定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但必须是以被保险
人怠于请求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里未向保险公
司行使请求权,就构成怠于请求,第三者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本案的判决就基于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