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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分级管理制度

自 1935 年法国颁布《葡萄酒和白兰地的产地命名》的法律以来,世界其它葡萄酒国家也
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质内容全部是为了保证葡萄酒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利益 ,
进而保护本国的利益,这些有关的法律法规统称为《葡萄酒的质量等级制》。
现在大部分的主要欧洲产酒国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定评级制度,提供一套较为客观的葡萄
酒品质鉴别标准。这些与葡萄酒有关的质量等级制是与葡萄品种区域化和葡萄酒种区域化
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优秀的酿酒葡萄区域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经过长时期的葡
萄栽培,先是逐渐自然形成了某些区域,在此区域内种植的葡萄品种逐渐地形成了典型
的地方特性,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直至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酿酒葡萄
品种区域化。在此区域内,无论从葡萄品种、土壤条件、葡萄产量、修剪方式、施肥灌溉,还
是葡萄酒生产工艺、储存方式和瓶型商标,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葡萄酒产业近年来发
展较快,出现了一些矛盾与问题。我国葡萄酒的质量分等主要是两个,合格与不合格。在
合格的葡萄酒里面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没有根据质量区分等级的科学方法,这显然不
够合理。由于我们的具体情况不同于发达国家,不可能制定那样严格的法规,因为初期管
理太严会影响发展速度,但疏于管理又会出现盲目发展、无序竞争,造成极大浪费。目前,
如何利用国外的经验,并结合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具体情况,建立葡萄酒的质量等级制已
经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
1 国外葡萄酒质量等级的特点

目前,国外葡萄酒质量等级主要可分两大类,一类为以法国为代表的 旧世界 模式,包

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而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 新世界 模式,包括
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南非等。
1.1 法国
法国是率先实行葡萄酒质量等级制的国家,它以原产地控制命名葡萄酒为特点。这项工作
要经葡萄酒命名研究所严格调查和感官分析后才以质量而命名,分为 5 类:
(1)   法 定 产 区 葡 萄 酒 : 简 称 A.O.C. ( VINS   DE   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OLEE)。它是根据 1935 年 7 月 30

日的法令 法律规定的名称,并由当地的全

国葡萄酒、白兰地酒命名所(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 D’ORIGINE 
DES VINS ET EAUX-DE-VIE)简称:I.N.A.O.承担 A.O.C.葡萄酒的定名和监督工作。维
护葡萄酒产地的职工工会向 I.N.A.O.的申请,得到正式的长期的确认后,I.N.A.O.即向农
业部提出包括确定生产条件和受益村镇名单的法令草案。确定 6 个内容,包括:产区、葡
萄品种、每公顷产酒量、果汁含糖量、土壤耕作和酿酒方法。
(2) 优良地区餐酒:简称 V.D.Q.S.(VIN DE QUALITE SUPERIEURE)。从收获到品尝
基本上和前类一样,只是在品尝中来区分等级。
前两种酒均在正面标纸上标明。
(3) 地区餐酒:简称 V.D.P.(VINS DE PAYS)。这是一种普通消费酒,只有一个地区性
的指标,即低水平的指标。如:酒精份在 9.5%(V/V)以上。品种必须是欧亚种(VITIS 
VINIFERA)。
(4) 日常餐酒:简称 V.D.T.(VINS DE TABLE)。这种酒已失去地域的特点,它可以用杂
交品种葡萄(CAPAGES HYBRIDES)和欧洲种的葡萄酿成的酒勾兑,但酒精份一项要

达到 9.5%(V/V),若其中某种酒不到 9.5°,可以用高质的酒勾兑到 9.5°或以上。另
外对固定酸、挥发酸和二氧化硫含量均有限量规定,只要达到市场要求即可。
(5) 蒸馏原酒:简称 V.D.B.(VINS DE BASE)这种酒的酒精份低于 9.0°,是供蒸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