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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
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 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6]259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
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
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 年)内应接受 96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
为 48 学时。必修课 48 学时每年可安排 16 学时。选修课 48 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
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 16 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
修课各 8 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 24 学时选修课
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
用单位所在地 8 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
(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
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 字以上),
每篇限一人计 4 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 8 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