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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出台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
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 号)中有
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
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
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 年)内应接受 96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
和选修课各为 48 学时。必修课 48 学时每年可安排 16 学时。选修课 48 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
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 16 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
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 8 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
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 24
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
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 8 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