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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
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我们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 OO 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和《关于建设
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申
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
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
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
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

 

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
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
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
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

 

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
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