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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熟悉)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介绍。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

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

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

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

区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

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

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15 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

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