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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一)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概念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确立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原则

  确立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两个:一是要便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土地违法案件;二是兼顾管辖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三)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类型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确立的原则,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理
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划分上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
级别管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
分别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地(市、州、盟)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划分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按
照规定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2)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应 当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3)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4)国土资源部受理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在全
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5)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例题:判断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R)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辖区与土地违法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
定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权限。其目的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