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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员的发展前景

 

一 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
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
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
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
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
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
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
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之外而产生新的权
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
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二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
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三 法律条款: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